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医院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邴媛媛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59957683传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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