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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推荐]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黄政办秘〔2016〕17号【发布日期】

2016-04-08【生效日期】

2016-04-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8日

黄山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完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与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并参照《安徽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皖管〔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列支建设的用于市直单位办公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用房、业务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业务用房,包括市直单位开展业务需要而应配置的用房,主要是指市本级重大会议场所、市纪委专用办案场所、政务中心大厅及单位窗口、各类交易中心和服务中心的业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劳动人事仲裁庭、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法院的审判厅、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审讯室及其他业务用房等

(三)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四)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收回、统一标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负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具体行使分配、调配、使用、处置等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办公用房资产划转、处置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市监察、审计机关负责对办公用房在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过程中的监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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