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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推荐]

贵阳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使用与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贵州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垂直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五)土地资产,指办公用房的附属用地

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等。技术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直机关事务局是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依照相关制度和规定统一管理市直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土地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直机关事务局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修缮管理。

第二章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条市直机关事务局对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直单位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市直机关事务局名下,市直机关事务局需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和资产管理台账,加强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产权产籍管理,定期审核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市直机关事务局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将权属证明变更登记至市直机关事务局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市直机关事务局提供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购置或置换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由市直机关事务局(按照程序)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原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情况,由市直机关事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若存在其他影响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的特殊情况,由原单位说明原因并协调解决,待符合权属变更条件后,再行办理。

第八条市直单位在贵阳市以外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办公用房配置、调剂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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