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八年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规范和管理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财政局、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和《宝安区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办法》(深宝府〔2006〕69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7〕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的子项目资金,指为鼓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自主创新研发新产品以及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企业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分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宝安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在传统产业中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宝安区,且必须已完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给予资助:
(一)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贴两种资助方式。
第三章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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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