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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按照职责共同推进本市企业自主创新工作。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六条(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一)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四)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单位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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