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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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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级法院合法、高效、有序地使用和管理该系统,明晰各类人员在系统运行中的职责权限,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该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执行资讯的审核,并对全市各级法院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为执行机构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系统专用的互联网操作室。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应为系统的硬件管理和网络维护提供支持。

第二章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供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人员及经授权的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其他机构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系统。

第七条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本院权。高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辖区权。

法院其他人员是否分配本院权以及高级法院其他人员是否分配辖区权,由本院主管院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决定。

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分配执行权和投稿权。部门权、立案信息录入权的分配由执行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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