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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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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标、原则及对象

(一)考评以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为目标

(二)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为全市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指标共分五项,总分100分。每项(含分别记分的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记负分;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应当扣分的情节,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案件质量(40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3.违法(不)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采取评估、司法鉴定、变卖措施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违法采取罚款、拘留、拘传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过公开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委托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7.违反有关规定对应当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审核拍卖公告或违反有关规定审核拍卖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裁定或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未将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发还案件执行款物的,每件案件扣1分

14.将案件执行款物发给与本案无关的人,每件案件扣1分

15.未按规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16.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7.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受理,每件案件扣1分

18.不依法制发裁定,而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异议审查结果,剥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的,每件案件扣1分

19.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每件案件扣1分

20、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每件案件扣1分

2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认定存在差错的案件,视大、中、小差错等级,每件案件分别扣2分、1分、0.5分

22.异议、复议审查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每件案件扣1分

23.执行案件被上级法院决定下发执行督促令,每件案件扣0.2分;未在督促令限期内执结或被提级、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每件案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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