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墙,以及包含以上各类面板材料的组合幕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内容应包括:
(一)幕墙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特点;
(二)使用注意事项;
(三)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检修内容和要求;
(四)幕墙易损部位结构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五)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和生产厂家;
(六)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七)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文件、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结构计算书、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及其它设计文件;
(二)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商检报告;
(三)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设计要求的其它性能检测报告;
(四)幕墙后锚固连接承载力现场检测报告,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幕墙面板固定及构件之间连接节点、幕墙四周及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幕墙的建筑变形缝构造节点、防火及防雷构造节点、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六)幕墙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七条非建筑物产权人的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完整技术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十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和受其委托负责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的单位就《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和受其委托负责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的单位,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检修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根据《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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