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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部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该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农民朋友尽快了解这部法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鞠传莲副处长就以下问题作解答,供大家参考。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以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商标注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包括农民专业协会。

答。该法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于专业协会与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名称上都称为某协会,很难区别,它们大多数是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所以,该法律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

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也可以延用协会的名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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