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煤矿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有效预防和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节能科是八矿危险废物的监管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环境保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各战线业务科室为本战线危险废物的业务直接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负业务保安和管理责任;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和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积极推广应用有关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理和焚烧处置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三)做好危险废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积极组织参加安全和业务培训,提高管控能力和水平。第四条凡涉及危险废物的矿属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本章所指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医疗废弃物/菌污水、防腐材料废物、废弃铅酸蓄电池、废汞开关、废弃的含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并于每月30日前将危险废物月度报表(见附件)报环保节能科。
(未完,全文共2006字,当前显示6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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