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林农增收致富,实现绿色崛起,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在经营规模、科技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并经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逐级申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牵头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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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企业。
(二)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企业经营产品中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60%以上。
1、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粮油的企业,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提供50人以上就业机会。
3、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4、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4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制浆造纸类企业8亿元以上。年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4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制浆造纸类企业4亿元以上。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自营或合作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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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浆造纸类企业10000亩以上)。
5、林产化工类(含生物质能源)。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基地1000亩以上,提供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6、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提供50人以上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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