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第四人民医院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供应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供应商管理,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长期或短期直接向医院提供耗材、设备、器械、维修维护等服务的企业。
3.设备科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价、不良事件登记。
(二)供应商档案管理
1.设备科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2.档案文件内容包括。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产品信息登记表、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供货保证书,廉洁承诺书;2生产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含生产产品登记表)、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3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证登记表),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纸质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所有文件在有效期过期前,供应商必须主动提出或配合更新,否则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的产品。
4.对供应商档案建立规范的编码管理制度,收取的纸质文件应及时归档,按编码存放。
5.经营体内植入物的供应商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以上,其他供应商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所有的电子文件保存10年以上。
(三)供应商评价
1.设备科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每年对供应商组织一次评价。评价主要从产品质量、供货价格、供货时间、供货能力、售后服务、供应商信誉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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