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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财企〔2009〕453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杭州重点物流企业:

为促进物流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支持重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企业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

8号)和《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

40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资助。主要用于:

1、现代物流业发展项目资助;

2、物流示范企业评选及上规模奖励资助;

3、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及专项宣传、培训等相关费用

二、项目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并在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从事现代物流(含运输、货物快递、仓储、农产品冷链等)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重点资助:

1、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现代物流大企业、大集团,省、市重点物流骨干企业;

2、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4、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物流发展项目

物流发展项目资助资金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为资助资金计算依据。

1、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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