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1、在各新合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积极向就诊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规定。
2、认真核对就诊患者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不符拒绝填写《住院病人入出院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新合中心。
3、参合患者出院时认真检查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后,将本次住院的费用及本年度参合农民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相关情况,登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不得支付无效证件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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