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教育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3.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5.领导评选和组织工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6.领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第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3.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组织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九条:山东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规划办公室报请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第十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要求相同。第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课题申报
1.凡山东省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评审书一式三份,由各市(规划办)、各高校(科研处)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并同时报汇总盘,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单位、申请人、职称职务、成果形式、联系电话等。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报评审书(邮寄者以邮戳为准),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课题评审费。
3.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否则,按申报评审书填报的课题组人员顺序,视第一名为第一负责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第一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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