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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账务处理

某粮食购销企业销售一批粮食,取得款项22600元。答案上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226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22600/1.13*13%)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2600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减免税额)2600贷:营业外收入2600这说明这粮食购销企业是免增值税的。免不代表不征,第2个部分就是体现免的过程。

顺价销售是粮食管理规定,与税务机关无关,税务机关也无权干涉顺价销售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当然可以按13%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但是,如果企业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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