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XXXX》的申请
河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健康发展,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是指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并有固定名称、按一定周期连续出版的非卖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未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
第五条省直部门及事业单位、省社会团体,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党校等可以申办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已拥有国内公开发行报刊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批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六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有明确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
第七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有确定的出版宗旨和固定的发放对象,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人员和资金保障,且主编为主办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第八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由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性内部资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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