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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铁)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当事人:戚贤凤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南康市场

邮编:536017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512600003831身份证号码:**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20180114),报告显示你(单位)2017年12月15日购进的干制白矾鱼经监督抽检,检验出该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1.08g/kg,检验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18005),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未完,全文共1601字,当前显示3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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