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76号当事人:韦瑞宁性别:男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身份证住址:xxx营业执照注册号:92450105054360730l名称:南宁市荷佳味精厂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金鸡村三队五号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5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no:sq181448)、《检验报告》(no:sq181463)。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显示:
1、2018年5月30日在北流市民乐镇陈勇副食店抽检的“荷佳味精”(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1-23)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18年5月31日在北流市宏全日用百货商行抽检的“荷佳味精”(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6-10-08)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荷佳味精”生产商为南宁市荷佳味精厂。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q181448)、《检验报告》(no:sq181463)并告知检验结果,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7月13日,我局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
(未完,全文共1851字,当前显示57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