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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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做好《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我部编制了《〈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相关企业申报和产品审核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部报送相关材料。《指南》及相关附件文本将同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xiexiebang.com)上发布。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8月28日
《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以及年度调整工作。
一、《目录》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二)省级审核。10月30日之前,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拟推荐产品的公示和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三)专家评审。11月30日之前,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12月,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并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拖拉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拖拉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微耕机、旋耕机(最终传动形式为中间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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