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89号【发布日期】
2014-01-15【生效日期】
2014-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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