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
关于建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建议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7月22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是一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试点阶段,公司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在注册所在地之外区域开展业务。
一、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主要特点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2、设立条件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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