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攀枝花市物价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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