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我市按川府办发电〔2008〕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4号)要求,依法向市内煤炭生产企业征集的专项基金与省政府分成所得部分。
第三条
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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