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和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人民政府及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物价、煤炭、经贸、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对洗精煤、焦炭等煤炭加工产品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凭供货者提供的已交基金有效收据,可以相应抵扣。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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