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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