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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超详谈留置措施的条件、程序、性质及操作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说明时如此表述。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试点省份之一,浙江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素材。3月14日,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浙江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了政知见采访。

刘建超详谈了浙江如何使用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并回应了为何留置期间律师不宜介入。据他透露,浙江监察委移送案件平均留置的时间是42.5天,比改革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平均用时缩短了61.4%。

一、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留置

政知见。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浙江作为试点在改革时,对留置措施具体是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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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超:目前监察法草案还没有通过,浙江监察委开展监察试点工作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把谈话、讯问、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权限赋予三个试点省份。留置措施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现在监察法草案对12项措施的规定予以继承,并对留置的标准予以设定。

监察法草案有规定,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实际中,是监察委相关专案组掌握相关证据,并判定有以上几种具体情形之一后,提出工作意见,最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留置措施。执行留置措施,有两方面力量,一是监察委的调查人员,一是公安人员。主要是利用公安执法的能力和权力采取留置措施,确保依法留置。

二、留置期间生活需要是被重视的

政知见。这次提请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对留置场所有规定,实践中,留置的场所具体指什么。对被留置人的生活起居保障是怎样的。

刘建超。监察法草案规定留置是在特定场所。

浙江的实践,一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现在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就没有。所以,我们采取了另一个办法: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

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开辟成留置专区后,不再是看守所。

留置开始后,被留置对象会被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地方,条件和看守所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生活起居设施比较舒适,也非常安全,饮食也有保障。他们被留置过程中,生活需要甚至是特殊需要也是会被重视的,比如有些人定期服药,吃降血糖、降血压等日常药,我们是会向他们提供的。一些人每天还会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比如量血压,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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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第1分钟到最后1分钟都在监控下政知见。被留置人权利保障靠什么监督。

刘建超。这是有严格的纪律和法律要求的。比如浙江,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也就是“全程留痕”,谈有关问题要录音、录像,这比以前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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