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主持下,由卫生院(医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汇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工作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工作小组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二、按照国家关于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卫生院(医院)实际制定具体鉴定标准,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继续留存或销毁依据。
三、档案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逐卷逐份(件)审查登记、确定档案继续留存或销毁。经鉴定,继续留存档案应当重新规范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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