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湘教通[2002]154号
关于规范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中小学“电脑教室”(包括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校校通”工程网络教室及利用卫星接受系统的电子教室等)建设发展较快。为提高全省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水平,现就规范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资金各地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息技术设备经费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与此同时,按照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142号”文件精神,也可通过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的方式建设,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通过收学习费建设“电脑教室”的学校,应采取“一次建成,逐年还款”的模式运作,其一次性建设资金可采取社会机构(企业)垫资、社会机构(企业)担保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及学校采取的其他融资等方式筹措。
二、建立社会机构(企业)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我省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不论是何种资金来源,对作为建设方的社会机构(企业)一律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省教育厅制定《湖南省中小学校“电脑教室”投资建设资格认定标准(试行))(见附件一),对申请参加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的社会机构(企业)的产品质量、资信情况、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认定公布,各市州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择经省教育厅批准认定的社会机构作为建设方。选择社会机构(企业)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工作应委托熟悉教育行业特点、服务质量好的专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三、建立质量监测制度。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完成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质量、安装质量、使用效果、价格等方面,合格后方可签字接受。每年对社会机构(企业)的建设情况、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正式行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应遵循的几项原则。(1)总体建设上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厅《关于在我省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意见》(湘教基字[2001]8号)提出的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和实现校校通工程的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制定本地电脑教室建设实施规划,逐年推进。(2)硬件配置上遵循“够用、适用和性能价格比最优”的原则。省教育厅制定《湖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基本配置标准(试行))和《湖南省中小学多媒体教室基本配置标准(试行)》(见附件
二、三),各地和学校在“电脑教室”建设中,其硬件配置应不低于两个标准的要求。
(3)管理上遵循“培训在先、重在应用”的原则。电脑教室建设前要对教师、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形成一支能够使电脑教室充分发挥效益的队伍,与此同时,要开发储备一批内容丰富的教育教学软件和信息资源库,保证做到电脑教室建成后,就能投入使用。
五、严格收费管理。通过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进行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电脑教室”收费管理的通知》所定标准和原则收费。学校代收的“电脑教室”学习费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六、加强统筹。我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电脑教室”建设,我厅基础教育处归口“电脑教室”建设的具体工作的管理。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生产装备处进行社会机构(企业)资质初审,报省教育厅审批行文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教育生产装备部门进行“电脑教室”验收,组织所属电化教育部门对社会机构(企业)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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