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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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江苏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林业生态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与恢复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凡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三)参与制定江苏省绿色江苏项目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林业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会同省林业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下达资金;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五条
省林业局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江苏省绿色江苏项目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织省级项目评审;对市县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建设任务与资金的匹配性进行审查;
(五)配合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下达资金;设立因素法分配资金的依据;对竞争性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省级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指导、督促市县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林业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防止多头申报;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六)配合做好有关项目调整、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批工作。
第七条市县林业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省林业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项目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申报材料和拟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做好项目任务和资金的分解落实工作;
(四)按照林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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