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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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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体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将调整污水处理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科学确定污水处

1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3.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在完善、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时,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水环境。

4.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保障污染减排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省应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

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换算为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综合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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