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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财政厅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论证、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国家外事管理对境外项目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管理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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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实行项目登记备案。承担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和监理不得由同一法人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立项目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中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立和管理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和评审,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部署项目设置总体方案,草拟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建立和管理项目库,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查,督促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考评和项目验收,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等。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论证、预算审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查工作,负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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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预算资金安排,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报告、续作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项目设计、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的编制;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组织质量检查、野外验收与成果报告的初评;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发生责任事故;编制提交成果报告,对项目立项、设计和成果验收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野外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按规定保管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条

根据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立项论证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申报项目评审论证,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顺序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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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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