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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根据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会议部署安排,为加快开展对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验收工作,整体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据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特制定《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
现将《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印发各地、各咨询机构。请各地、各咨询机构按照此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已完成审核评估的企业实施完成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附件: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清洁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制定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作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本工作要求适用于经省环境保护厅(原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并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时间达到一年的所有企业。
二、验收条件
1、已经通过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2、完成全部无/低费方案;审核评估确定的主要中/高费方案完成。
3、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5、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请验收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
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3、省环保厅批复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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