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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解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注销、注销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关系到快递企业经营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序统一。近日,国家邮政局出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退出”明确了方向和路径。

“快递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建立有进入、有退出,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是市场管理面临的主要任务。目前,关于快递经营许可的准入制度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管理框架,但在许可退出管理方面,存在办理注销手续无章可循的现实困难,出台《规定》是当务之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王丰说。

“退出”有据:

分类适用有章可偱

与快递市场全面的“准入”制度相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则略显“捉襟见肘”,一是对“注销”没有明确的界定,二是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规定》开章明义,首先解决的就是这两个基础问题,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的内涵,并对注销情形作出了详细说明。

所谓“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被依法终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连续六个月未营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依法吊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包括未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管理部门提出换领申请;或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换领决定。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连续六个月未营业,指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或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许可范围开展快递业务,且未按规定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期内停止经营,包括在许可有效期内终止经营,交回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提交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经邮政管理部门通告仍未提交的,并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联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被依法撤销则包括下列情形。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对于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外资快递企业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都严格依照《邮政法》,依法吊销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退出”有序:

制度公示确保公正

“建立拟注销企业公示制度,强调公示期内对当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公平公正,是《规定》出台的指导思想之一。”王丰介绍说。

《规定》明确了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在办理许可注销工作中的不同权限,并对具体注销管理工作中需要涉及多个邮政管理部门的情形进行了制度安排。

注销程序中,邮政管理部门注销和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程序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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