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
—1—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五)对资源性产品等征收。
1、对电网企业,按实际销售量每千瓦时0.002元征收,省电网由省物价局征收,地方电网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对发电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每升0.02元征收,具体按照《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08〕62号)规定执行。
3、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售气量每立方米0.03元向天然气经
—2—营企业征收。
4、对自来水(不分用水类别)按每立方米(吨)0.02元向自来水公司价内征收。
5、对出让(转让)、划拨的国有土地,按出让(转让)、划拨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对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工业和农业科技园用地暂不征收,具体征收时间报市政府另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6、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向建设单位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企业生产性厂房免征。
7、城市房屋交易,按成交额的0.2%向出让方征收。
8、对锰矿、铁矿等矿产品按实际销售量每吨5元向矿产开采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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