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供公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基地仪器设备设施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提升服务能力。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配合“135”工程优化园区经营环境,支持园区的信息查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教育培训、工业物流仓储、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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