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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第五条申请国际化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计划

(二)社会组织

1.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2.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取得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北京技术转移资格证”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申请团体费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团体费用以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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