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蚌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7年4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
1、蚌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流动人员党支部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人事档案关系委托蚌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即人事代理人员中的党员。
对行政、人事档案关系委托我中心管理,但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学习或有固定居所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转往所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社区。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流动人员在我中心办理行政、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后,持人事代理合同和原所在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本市基层党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分别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即:党的关系原在外地(包括单位驻地在本市但党的关系不属地方党委管辖的)须按照“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中共蚌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共蚌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的顺序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的关系在本市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凭原所在党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经中共蚌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接转后交蚌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
二、流动党员的管理
1、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未完,全文共1980字,当前显示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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