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局,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局: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煤炭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贵州省煤炭产品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煤、选煤、配煤、焦化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经销活动。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煤炭经营和煤炭加工企业(不含民用型煤加工及民用煤零售企业)。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以及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其他煤炭经营企业,由省煤炭管理局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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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和批文;
(七)资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煤炭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省煤炭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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