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镇关于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
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对象,应是新建的城(镇)和既有城市的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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