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第三条梁园区政府、民权县政府分别对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负责,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细则,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决杜绝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预防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民权县政府、梁园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七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黄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黄河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一级保护区外距岸边20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两侧1000米的陆域。
第八条市政府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害。
第九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时,环境保护部门
要立即启动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消除污染。
第十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一切排污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由当地县级政府限期拆除。
(二)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除草剂,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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