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德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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