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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渔港工程

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和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加寅,男,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原称金华市新世纪小学),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骆家塘。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婺星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乐加寅,新世纪学校法定代表人朱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吴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日,新世纪学校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就该校的校舍建设工程邀请议标,向一建公司等五家建筑单位发出《关于金华市新世纪小学校舍施工招标的通知》,通知载明工程议标范围为新世纪学校1#教学楼、1#学生公寓和综合楼三个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投标企业均按四级企业标准计取综合费率,工程结算按198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称84定额),以及1988年《金华市单位估价表》、《金华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区建筑工程造价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在中标施工期内如遇建筑预算定额、物价政策变动、予以调整。并规定该通知是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基本依据。同年12月7日,新世纪学校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一建公司发出金建招字(1995)45号《金华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一建公司为新世纪学校校舍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通知还载明工程总造价下浮1.5%。同日,新世纪学校与一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新世纪学校校舍工程,工程范围为1#教学楼、1#学生公寓、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场内排水管道;工期自1995年12月10日至1996年5月31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合同价款暂估350万元,并按四级企业标准取费;调整方式为施工期内如遇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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