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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川农大校学发[201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个人自愿参加认定;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个别学生家庭因突发事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校区学生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校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七条
学生处和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是负责全校和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学院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2.负责政策宣传、咨询,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3.审核、确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4.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部分班主任、系(室)主任、任课教师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应向全院公布。认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指导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
3.负责对本院学生的政策宣讲、咨询和评议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4.对本院各班评议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校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
5.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6.检查小班评议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院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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