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试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附件:
广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验动物许可证由科技部制定,全国通用,采用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以及使用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进行药品、生物制品和化工产品等生产和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实验动物监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及设施条件等质量,为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
(未完,全文共1405字,当前显示4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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