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本办法。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发明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机关。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国际间专利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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