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54号),结合我市专利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资助;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适用对象。
1、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相应奖励
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
(未完,全文共2594字,当前显示8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