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会展业发展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民政发„2011‟1号
关于扩面发放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市区实际,现将我市扩面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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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范围
具有我市八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我市已执行的80至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津贴政策继续实施。
二、申请要件
申请人须出具如下材料:
1.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还需出示原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4.提供本人在哈尔滨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帐号复印件三份(已有存折或新开立存折均可);
5.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应在年满80或90周岁的前2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2—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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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