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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和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并定期发布《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

第三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受部委托负责实施监督抽查的具体工作,并将抽查结果汇总报部科技司。

第四条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承诺。

第六条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章抽查计划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和运输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部科技司负责制定《铁道部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铁路建设、运输安全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

部科技司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可根据运输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抽查计划。

第九条质检中心应对《目录》中的产品制定抽查实施细则,并报部科技司审批。

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

(二)产品检验的依据;

(三)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

(四)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和方法

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等内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质检中心应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依据抽查实施细则制定抽查方案(包括产品的计划检验项目、所需的样品数量及检验判定规则等)。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一条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是质检中心指派的检验人员。到企业进行抽样时,应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质检中心开具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第十三条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用户或生产企业抽取。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非铁路使用的;

(三)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四)产品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

(五)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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