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按权属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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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承储企业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应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在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上市前,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可以是上一年度生产的新粮、新油。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企业应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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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承储企业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不同性质的地方储备粮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积极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应用适用先进的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延缓地方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促进节粮减损,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管理规范、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要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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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企业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保管,保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地方储备粮要采用专门的保管账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账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仓房落实。
第十六条“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实行“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账、卡、牌、簿”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样式,承储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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